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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7]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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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0:22 |
| 信息简介: |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实际缴纳数在税前扣除,已提未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