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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函[2007]11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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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0:10 |
| 信息简介: | 各市局可对照上述名单公告具备在本辖区内从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供纳税人自行选择。省局今后将每年公告具备从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