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企业将取得的返还实物自用,不作为货物销售的(如取得的小汽车、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货物),应将企业返还实物的帐面金额作为返还资金(如果企业帐面所列金额明显偏低或者没有将返还实物纳入会计核算的,国税机关可按与返还实物相同或同类货物的当地市场价格折算为返还资金),并按本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冲减进项税金。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尽量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办税服务场所将采取流量控制、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关注各办税窗口具体通知,服从各办税服务场所的现场管理。
个体户与其关联企业或业户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业户或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打造疫情防控“净土”、复工复产“热上”,积极帮助全市商贸服务企业纾困解难、恢复生产,推动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凡是按规定由纳税人使用的各类涉税文书,仍由税务机关负责设计并指定印刷厂印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帐表商店负责销售,各级税务机关不再直接经办发售业务。
对定期定额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自1995年以来,省局针对一些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强制代理和乱收费等问题,先后多次下发《明传电报》、《通告》和文件,提出了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脱钩的四条标准和“五不准”的禁令。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最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针对本市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发出了《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无疑是一副“良药”,是一副“清醒剂”,再次向违反税务代理规定的行为亮起了“红灯”。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从2020年2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设区市,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
对已经征收入库的应由免税产品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在企业以后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顶,对应免税产品在1997年度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不再补征入库。
根据《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苏司〔2020〕23号)的要求,我局结合省局《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省税务局2018年11号公告)的规定,制定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予以发布。
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可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在今年4月份、7月份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采取由纳税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的方式予以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以推动税务代理事业稳步健康发展,为税收事业营造更优更好的外部环境,经研究,市局决定:代理部门不能和局机关一起办公,限三月底前搬出;
根据资源税政策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按照省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并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开采销售红柱石、蓝晶石、硅石、玄武岩四种矿产品原矿的单位和个人,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征收资源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我省按月申报的纳税人,3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3月23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企业在承包期内对车辆拥有所有权并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承包期满以后车辆所有权归承包人,企业作固定资产清理并按规定以车辆帐面净值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或其它情形,终止货物购销行为或连续六个月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下达《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按本地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或人社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企业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当地的线上受理渠道,线上办理申请手续,税务、人社和财政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线上推送审批结果。
关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题,按《通知》规定执行,即原则上不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各地在执行《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应紧密结合我省的《河南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河南省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稽核操作办法》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办法》一并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文件规定,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已开展并将于3月31日之前完成。
项目省辖市县(市)及农村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1500元-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600元-5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作调整,仍按省国税局豫国税发[1995]180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对没有《河南省科研单位资格证书》和《河南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并按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我市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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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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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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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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