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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1998]7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几种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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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20 |
| 信息简介: | 根据资源税政策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按照省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并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开采销售红柱石、蓝晶石、硅石、玄武岩四种矿产品原矿的单位和个人,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征收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