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对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及需要有关部门(如矿管会、村委会等)加以控管的,自《管理办法》执行之日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征管法》的规定,委托代征资源税,并严格加强管理。
企业申请缓缴期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当年多次申请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不得跨年。期满后企业需一次性补缴所有缓缴期欠费。对期满后企业一次性补缴所有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提高认识,加强服务,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在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的职能作用,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搞好优质服务,为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进一步做好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各市(县)区、无锡经开区和市相关部门要督促各建筑工地尽快复工,要督促企业做好防疫防控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住建部门要于3月20日前开展“一对一”走访服务工作。
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对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我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为简化操作,此次申请缓缴参保单位仅需登录税务部门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提交《南京市受新冠疫情影响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参保单位应如实填写情况,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遵守承诺事项,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经批准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的有关资料及时报国税部门,同时国税机关也要做好上述资料的信息收集工作,以便更好地作好企业所得税的收缴工作。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促进旅游业发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15年9月17日同意南京市申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城市。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税务局作为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的司法协作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与市税务局法制科负责联络对接,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所涉税务问题。
《通知》中“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申报7月份应纳税款开始,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完成政府年初下达经济指标较为突出的厂长(经理)取得的政府奖励的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关于紫砂陶土资源税税目归属及税额标准问题紫砂陶土是专门做紫砂陶器的一种陶土。其成份、性能及用途接近高岭土(陶瓷粘土)。所以,紫砂陶土应归入高岭土税目的征收范围,比照高岭土(陶瓷粘土)税额标准3/吨征税。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依据1997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9号规定,不再享受“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及“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的优惠待遇。
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为旧房。如果房屋使用在一年以内由于磨损程度较大或遭受重大损坏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也可视为旧房。
根据江苏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31日前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9年12月份完成的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所对应的《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可以延期至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
各单位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工会经费收缴台账,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经费返还的操作流程,确保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中贡献工会力量。
加强组织协调。各单位要健全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工作安排。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梳理工作内容,细化落实方案,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地。
2019年度在新吴区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9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的有关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为更好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依法高效处置“僵尸企业”,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规范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提高重整效率,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对接,努力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依据豫财税[2021]11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联合确定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南京禄口机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为了提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规避执业风险,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将根据近几年业务检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新修订出台的评估准则、行业管理热点等,不定期发布行业风险提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按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其中涉及我省三户企业,一并摘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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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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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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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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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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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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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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