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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发[1997]25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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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25 |
| 信息简介: | 个体户与其关联企业或业户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业户或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