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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1998]12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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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18 |
| 信息简介: | 项目省辖市县(市)及农村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1500元-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600元-5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作调整,仍按省国税局豫国税发[1995]180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