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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国税函[1997]25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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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26 |
| 信息简介: | 如企业将取得的返还实物自用,不作为货物销售的(如取得的小汽车、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货物),应将企业返还实物的帐面金额作为返还资金(如果企业帐面所列金额明显偏低或者没有将返还实物纳入会计核算的,国税机关可按与返还实物相同或同类货物的当地市场价格折算为返还资金),并按本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冲减进项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