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坚定企业信心、共渡发展难关,有效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实现“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特发布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不见面”办税流程操作指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
对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对地方的税收贡献额给予补助;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就近采购技改设备补助比例由10%提高到15%;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实际,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奖补。
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及时办理定额调整申请,对不达起征点的一律免除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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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执业登记手续.税务咨询代理中心和税务师事务所等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代理业务,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依法纳税。
关于旅栈业、饮食业等提供电话服务业务的征税问题对旅栈业、饮食业等单位兼营电话服务业务取得的电话费收入,在帐务上能单独核算其营业额的,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帐务上不能单独反映的,按其所经营业务中最高适用税率相对应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快推动重点园区、重点出口企业、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外资企业和产业链重要环节复工复产,减少审批流程和时限,不得另设门槛。全面加强生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返岗人员健康核查登记,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全面开展厂区消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
纳税人既从事免税项目又从事应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经营收入,正确核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凡不能分别核算经营收入,不能准确核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一律不予免税。
科学规划实体办税厅点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严格做好消杀、通风、测温及人员防护等防疫措施。对确需实体办税人员,有序引导预约办税、错峰办税,对资料准备确有困难纳税人和缴费人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
纳税人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减免税资料,应该资料齐全,情况真实,数据准确。凡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一经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有关设区市要按照国家和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做实市级统筹以及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等的部署要求,坚持“全市一盘棋”,按规定调整基金预算并强化执行。要加强基金收支分析和风险预警预判,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和可持续。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减免资源税的管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按照《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0〕4号)有关要求,现将《南京市关于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完(免)税证明管理,把握控管环节为了实现土地增值税的有效控管。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申报的应税和免税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按照规定办理完税和免税手续,及时签发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和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附件一、二)。
人社部门撤回已经向税务部门传送的2020年2月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征缴计划。2020年2月,企业仍需缴纳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人社部门在传送2020年5月份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时,一并传送2020年2月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征缴计划。
“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是指企业今年以来累计销售收入与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收入相比(新办企业,如果没有上年同期数,申请缓缴月份与上月销售收入相比)下降30%及以上,且企业货币资金不足以支付申请当月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确认材料、当地土地或房屋基准价格、土地出让价格、转让价格、权属变更时间等与征税有关的资料。契税征收机关对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应严格保密。
税务代理人必须客观、公正,依法进行税务代理。税务代理人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在实施代理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宜。
加大对疫情防控研发企业税收政策辅导,支持疫情防控医疗产品科研攻关,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等政策。
有步骤地开展委托代征工作为了加强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市、地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个别不易征管且计算应纳税款较易的纳税项目,可以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代征土地增值税。具体代征税业务的范围和批准手续,由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缓缴期间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或者发生死亡的,企业应及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到账后,办理退休、转移、退工或者一次性待遇结算等手续。
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纠纷中瑕疵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不可抗力作出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
变更名称: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请先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查询是否有重名,再去市场监管部门变更)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款抵扣”。
关于建筑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收入是否作为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根据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仅限于其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不包括以无所有权技术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提供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免征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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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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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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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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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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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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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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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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