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并据此获得相应的房屋产权,且该集资建房项目已报经同级房改主管部门批准的,视同购买公有住房,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未经房改主管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项目。其房屋权属转移按购买普通住宅征税。
各市县联社发生正常的各项费用首先必须从按规定标准向基层信用社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税前扣除。
在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特区内的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程序,按《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特区外的其他市、县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程序,由省级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你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请示》(市国税发[2000]115号文)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限问题正在征管法修订案中修订,在征管法修订案未下达之前,仍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时限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鉴于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大等实际情况,使用新纳税申报表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由省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各市县分公司如另外发放奖金、补贴,应合并当期的工资薪金、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市县分公司发放的此部分奖金、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分公司所在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如承租人改变居住途,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仍按原政策不得享受税收减征优惠政策。
根据海南各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批复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20号)第二条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对我省建制镇(不含县城)、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开发区范围的土地缓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优惠政策现已到期,但鉴于我省部分建制镇和农林场场部等地区基础仍然较差、经济较落后等实际情况。
契税的减征或免征,均由纳税人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征收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县)征收机关审核,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市(县)征收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强和规范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及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季度预缴税额大于年终计算应交税额部分(依15%计算)由汇总缴纳企业按本《通知》第十条规定处理。
自谋职业的退役土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免税范围,我省增列以下项目:(一)代购蔬菜副食、大米和煤气;(二)从事家庭教育;(三)清理地下水沟;(四)社区环境卫生服务。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上述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应首先审核其是否符合有关条件,符合条件的,发放《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要求纳税人如实填写。
1999年8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别墅、宾馆饭店、写字楼、渡假村、铺面、厂房等。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宾馆饭店、写字楼、铺面、厂房等,不包括别墅、渡假村。
对个人出租的居民住房。如承租人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所得是否仍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我省各地因理解不一致,执行不统一。
原属省电力公司统一核算的马村电厂、大广坝电站已改制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从2001年1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从马村和大广坝两家电厂购进的电量不再作为自产电量对待,应按外购电量计算申报纳税。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瓜菜及热带水果的种植种类及规模均有了较大的发展,出现了不少新的产品品目,各级征收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对部分产品所适用的税目有较大的争议。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业户,如果2001年改用定率征收方式的,其2001年改用定率征收方式前已缴税款大于按定率征收方式计算缴纳税款的部分,可以在以后时期给予抵缴,不办理退税。
你局《关于对查补的税款如何执行岛内生产岛内销售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字〔2001〕第247号)收悉。经研究,凡企业因偷税或其它原因被税务机关依法查补的税款,不得享受地产地销货物减免税优惠政策。
各市县国税局对初步确定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于11月15日前上报应由省局审批的企业有关资料。11月底前省局向各市县国税局反馈审批结果。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凡案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印发之日前结案并已下达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总局原有规定执行;在印发之日后结案和下达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按187号文件执行。
瓜菜农业特产税征收标准的确定要紧密结合市场的瓜菜收购价格,同时考虑对其他市县的影响,毗邻市县之间要相互协商,征税标准尽可能统一。一方面要防止降低标准,争抢税源,另一方面要防止超标准收过头税。
为减少操作的随意性,避免重复认证,对于一般纳税人丢失的尚未通过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在按总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进行认证时,还必须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销货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
为保证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存在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企业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律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所附表1格式填报。其他报表暂按《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软件》(2.31版本)套打报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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