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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02]6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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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27 |
| 信息简介: | 为减少操作的随意性,避免重复认证,对于一般纳税人丢失的尚未通过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在按总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进行认证时,还必须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销货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