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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1]11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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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38 |
| 信息简介: | 对季度预缴税额大于年终计算应交税额部分(依15%计算)由汇总缴纳企业按本《通知》第十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