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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01]7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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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39 |
| 信息简介: | 契税的减征或免征,均由纳税人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征收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县)征收机关审核,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市(县)征收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