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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01]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制镇等地区继续缓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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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40 |
| 信息简介: | 根据海南各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批复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20号)第二条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对我省建制镇(不含县城)、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开发区范围的土地缓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优惠政策现已到期,但鉴于我省部分建制镇和农林场场部等地区基础仍然较差、经济较落后等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