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即从2014年1月1日起,从事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开始执行增值税税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按照省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B级纳税人名单(见附件1)和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到户。同时精心组织做好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2014年1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主管国税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超限额代开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提高到百万元。
每年四季度,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缴纳及下年度增值税进行预测,包括:省电力公司当年应纳增值税及税负变化,预征、清结算环节增值税分配比例变化,对影响应纳增值税及税负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审查。
在试点之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的同时,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从2013年10月1日起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销售在2013年10月1日前自产的库存货物,其用于生产库存货物的购进项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
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含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2014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各自做好税务登记管理。纳税人对是否属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有异议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报上一级国税、地税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促进发展。通过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促进资本要素合理流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市县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做大财政收入“蛋糕”的积极性,增强发展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不参与项目的施工,但又按BT、BOT方式签订项目合同,只负责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并取得资金投资回报收入的,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不含税,下同)以下(含本数)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企业自查。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对照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如实填写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自查表(附件1),并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为了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促进注税行业鉴证业务健康发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纳入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和查账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关于认真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会[2005]15号)要求,为做好代理记账机构2013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构树叶粉是将构树叶晒干、打粉后的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中的其他林业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各地国税机关要在做好纳税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纳税评估和后续管理,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个人股东从农村信用社(不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取得属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减按50%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4年6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本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的规定,现将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内资企业的(以下简称企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举报、控告和投诉。
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抓好行业高端人才的选拔培养,为事务所做强做大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结合2013年度行业领军(后备)人才选拔报名和笔试、面试情况以及部分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应统一使用除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国税机关监制的其他普通发票。
对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试点纳税人,进行一次性备案或审批。试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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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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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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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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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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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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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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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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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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