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规定,四川省新传媒有限公司等9家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2014年度第4号公告,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中的清算单位、共同成本费用分摊等7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厘清了四川省范围内土地增值税清算的7个政策界限,对征纳双方存在的分歧有了明确说法,应该值得肯定的。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的规定,现将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上述“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经营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经营收入50%(含)以上的。
试点期间,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制订。试点企业通过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等事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目前,《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的两个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和《经营异常管理目录》正在征求意见并准备报批。企业年报工 作也将在《条例》颁布后很快启动。
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在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自2014年7月1日(申报征收期)起,四川省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3%,并将根据执行情况作调整。原2%增值税预征率停止执行并不再因预征率差异进行清算。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4家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方式。
鉴于7月份部分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出现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因为综合征管系统缺陷造成,经省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将2014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至2014年7月18日。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工商局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案头审计工作是总局大企业专业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今年省局促征管保收入的有力手段。总局、省局已将此项工作纳入今年绩效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选派业务骨干力量参加。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含跨省市水电项目企业所得税和跨省市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下同)的征缴和分配管理,按照财预[2012]40号、财预[2012]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分享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省内建筑企业不跨省而在外县(区、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的,按照《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4]62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3号)予以废止。特此公告。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保障改善民生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均在四川省境内,且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以下简称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川省企业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已经省工商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积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具体为:(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普通住宅判定标准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2005]457号)执行;将原公告“商用房”类别统一调整为“非住宅”,意即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类型,使得范围更加完整,涵义更易理解。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认证。分支机构应当以总机构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票面注明分支机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54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总局令69号)、《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工商发[201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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