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推行工作,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此次清理的《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均只涉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中9份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14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均纳入实施范围。一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一般乡镇卫生院、设置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实施分级诊疗的重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涉税办理服务事项,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新增涉税服务功能,现通告如下:一、设立登记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其他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按照信息监管的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缴足出资的期限。
再次感谢您们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注,敬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们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谢谢!
医保基金结算管理。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督促本地“两定”机构对市内参保人员住院和医保刷卡消费进行直接结算,并定期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即时办理。
根据川府政管[2015]13号文件公布的省本级行政权力清单,我局行政权力事项共85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49项,行政征收16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包括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领取的通用机打发票可继续使用原开具系统开具。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时间仓促,事例和数据较多,逻辑计算关系较复杂,列举业务不够全面或存在不当等原因,示例在编写过程中难免出现疏漏,请您谅解并及时向我们提出,以便我们加以改正,具体申报时请以文件规定为准。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为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总局提出的二十条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再对照、再检查,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各项纳税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自2016年6月1日起,我们将共同迎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首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与营业税申报表相比,增值税申报表填报更为复杂,为了帮助您准确、规范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顺利完成首期申报,我们组织编写了此次试点“四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业务和申报表填写示例,供您学习参考。
为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成都市地税局将部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业务内嵌于房屋权属登记业务之中。您通过网上或者现场递交资料成功后,只需等待短信通知即可前来办理相关业务,全流程办结时限从过去8个工作日缩短到4个工作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相关规定,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40号)文件要求,我省国税系统对 2012年3月1日—2015年4月1日期间的税收个案批复情况进行了清理,现对应予公开的税收个案批复(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其中,第(一)项业务可通过网上进行预约预审办理。办事群众登录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cdfgj.gov.cn)提交房屋登记和纳税申报资料。网上审核通过后,根据约定时间到总咨询台排号,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到网审窗口进行确认,缴纳税费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各地医疗机构应加强与主管国税部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在过渡期内完成现有医疗管理系统的改造,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提供娱乐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及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如果符合上述免征规定,都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通过多种政策手段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效应,充分调动直接融资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提升全社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自2009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我省委托“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代征铝土矿、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征收工作已满六年。五年来,我省铝土矿、耐火粘土资源税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既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又促进了铝土矿、耐火粘土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市级国税、地税、金融办、人行、银监等部门建立“银税互动”联席会议制度,互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互动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合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创新、改进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税务机关在具体案件的裁量基准确定上应当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合法、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确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所需的各类普通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及其他各类普通发票的印制服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管理的工作要求,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 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此前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的,不做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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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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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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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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