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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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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18:55 |
| 信息简介: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个人股东从农村信用社(不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取得属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减按50%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