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非自有房产,通过租赁或无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在提交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材料基础上,还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你公司《关于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事宜的报告》(川移司[2002]10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司由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后的有关纳税事宜批复如下:
各单位在销售普通发票时,必须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票据。该票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两费”,不得挪作他用。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及年度审核按相关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如实填报《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许可证年度公告报告书》,提交许可证正、副本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即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车辆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并且纳税人在取得实物的当月,应当按照有关凭据上注明的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征税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对实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由省级以下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由市、州级成员企业向各市、州税务机关申报,并附送省级机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后的呆帐准备金分解指标资料,经市、州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扣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白酒行业税收管理,省局已多次发文,但有的地区在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结合总局对我省白酒行业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规定,全省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需下浮到3%的地方,必须报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凡在我省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四川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
严格执行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政策。严禁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生猪征收增值税或以“代缴”名义变相征收增值 税,严禁按人头、田亩、生猪存栏数向农民摊派生猪增值税。
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1500-3500元,各市、州地税局在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50元调整为100元。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监管,对纳税人违反现行税法规定,虚假申报,骗取税款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追缴已退税款,取消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并按照《征管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8号)转发你们,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今年各地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审批工作仍按省局2002年下发的《通知》规定继续执行,对饲料生产企业新增的饲料品种,需经有关部门检验和审核、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初审符合免税条件的在年度内及时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对各区税收收入任务的考核、管理工作仍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税务征收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分别承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制定。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900-----1200元提高到3000------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400-----600元提高到1500------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60 元提高到150元。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税额幅度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联合办学指有教育资质的学、院校负责发放学历证明,由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提供教学管理,场所和负责生源,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对有教育资质的学、院校在批准收费标准内的收费,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取得的分成收入,应当按照“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税目征税。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本公积转增个人实体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增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为贯彻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二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省局在川国税发[2003]54号文件中提出了五点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用好省局下放的审批权限,用活政策,优化服务,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政策和服务环境。
邮政局代政府行使普遍服务收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对其普遍服务收入(具体包括:函件、包裹、汇票、特快专递、机要通信、报刊发行)不计征营业税。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服务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三个转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管理权限规定,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有关税收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原国有企业(高坪区种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职工取得的奖励,不论是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都是个人所得,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各城区局对停、洗车场纳税人按所购发票票面金额依据法定税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由各局按税法规定进行征收。原按6%综合税率征收的方式从2003年6月16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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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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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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