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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发[2003]2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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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11 |
| 信息简介: | 严格执行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政策。严禁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生猪征收增值税或以“代缴”名义变相征收增值 税,严禁按人头、田亩、生猪存栏数向农民摊派生猪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