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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2002]41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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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13 |
| 信息简介: | 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规定,全省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需下浮到3%的地方,必须报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