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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2003]20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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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05 |
| 信息简介: | 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本公积转增个人实体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增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