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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2003]24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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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01 |
| 信息简介: | 对原国有企业(高坪区种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职工取得的奖励,不论是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都是个人所得,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