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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发[2003]4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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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06 |
| 信息简介: |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税额幅度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