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投资者征收个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第六条第一款所称“投资者的工作不得在税前扣除”,是指“投资者的工资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应将《通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同时印发给所有一般纳税人,使其了解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重要意义和相关事宜,督促其自觉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资地税发[200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公有制单位职工购买住房免征契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开设专户,核算收支帐务,调度资金,往来结算,清缴收入,编制财务报告等;征管部门负责安排印制计划,管理和核算实物以及有关印制工作的业务政策指导。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关于企业体制改革中明确劳动就业部门对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部分地方劳动就业部门对其他无业人员发放失业证,其税收政策如何掌握。
在实施细则和具体的管理办法没有出台前,有关事项按照原有的办法和规定执行;总局已有新规定的,按总局新规定执行。具体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省局将及时向总局请示。
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单位要按照总局关于“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的规定,适用新《征管法》”的原则要求,正确处理税收征管活动中新旧法律衔接的具体操作问题,真正做到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税。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以50份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200份以上属于“数量巨大”;1000份以上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据部分地区反映,在今年开展的金融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对金融企业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与企业签定“以资抵贷”协议,企业以房地产抵作贷款本息,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政策不够明确。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可登录电子税务局一键生成机构信用码。涉税服务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经实名认证一键生成人员信用码。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对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我省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饲料生产企业,其增值税征免审批程序及具体办理免税手续,继续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30号)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核定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083760元。
2025年4月27日起,《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2016年7月12日省政府令第174号公布)废止。
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经营规范情况等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抽查比例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规定,此类收费未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免税项目名单,均应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暂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名单,但符合免税条件的险种(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在推出之前,由省保险公司将具体险种名单报经省局审核后,可暂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以房换房,即房地产开发部门将原房屋动迁拆除,在原地或异地新建房屋,按原有房屋使用面积给予拆迁户相等补偿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对超面积的房屋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与营业税税法不相适应,现予以废止。
河南省原有普通住宅标准是2005年制定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1-1.44倍以下,各省辖市价格标准不一致。
经研究,同意对四川省邮政局部分直属单位(省邮政局机关、省机要通信局、省邮政职工专业技术学校、成都邮区中心局)和各县邮政局、镇邮政所以及三州所有邮政局、所的自用房产,从2001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免征房产税三年。今年已征房产税不再退税。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286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你公司新开办的暂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名单,但符合免税条件的如下险种(见附件)暂缓征收营业税。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最低缴费年限以其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多次申请病残津贴的,以最后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确定最低缴费年限。
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