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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成地税函[2002]257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重新调整规范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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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18 |
| 信息简介: | 各单位在销售普通发票时,必须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票据。该票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两费”,不得挪作他用。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及年度审核按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