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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发[2002]17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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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16 |
| 信息简介: | 对实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由省级以下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由市、州级成员企业向各市、州税务机关申报,并附送省级机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后的呆帐准备金分解指标资料,经市、州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