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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发[2003]3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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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1:06 |
| 信息简介: | 联合办学指有教育资质的学、院校负责发放学历证明,由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提供教学管理,场所和负责生源,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对有教育资质的学、院校在批准收费标准内的收费,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取得的分成收入,应当按照“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税目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