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确认的呆帐税金和死欠税金,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备案底册,并根据“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分户呆帐税金清理清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变动情况,省局组织人员对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
凡出口企业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清算或未按规定时间向国税机关上报各类清算资料的,国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2002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直至该企业2001年度清算工作结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税函[2002]20号的精神,同意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靖江造船厂、扬州江扬船舶集团公司、江都粤海造船公司、澄西船舶修造厂确认为2001年度A类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国税发[1998]95号中有关A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办法办理退(免)税。
关于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适用税目问题纳税入承接的钻井勘探(包括工业打井和民用(打井)、爆破勘探业务,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设计、勘探业务均应按“服务业”征税。
各地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适用税种变化的工作衔接,确保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原城市房地产税与房产税的管理工作不在同一部门的,相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保证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结合财税〔2008〕56号文件的免税要求,加强后续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之前的企业亏损能否在2001年以后弥补问题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之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用改征个人所得税后的企业年度的经营所得继续进行弥补,下年度弥补不足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累计弥补期限不超过5年。
出口企业人员必须持省国家税务局、省外贸厅联合签发的《出口退税办税员证》(以下简称《办税员证》)方可办理出口退税及其相关事务。《办税员证》是出口企业人员办理有关出口退税业务的唯一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口退税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开展情况,加大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入库情况的监控,对全年预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应采取措施及时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做好地方性税收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指示,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组织了认真的清理,现就本局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纳税人年度中间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补充资料,未按照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告的,年终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调整如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坚持和落实出口退税数据分析和预警评估的各项制度,加强事前预警和事后评估,对出口异常商品和预警企业进行专项核查,按期对本辖区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
对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发生的损失,暂参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34号)规定的程序扣除。
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的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纳税评估,防范收购发票虚开虚抵等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创新思维,积极探索和研究强化农产品税收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模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文件规定,决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启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作为我省各级国税部门和国库办理“免、抵”税款调库的凭证。
“免、抵、退”税申报时间、申报资料要求以及申报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1]324号的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一律实行电子化申报。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处)反映。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项目第一年抵扣时备案;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第一年备案;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在购置专用设备的年度备案。
可售总成本费用与实际发生总成本费用的差额,在工程项目结束当年调整成本费用;预提的配套设施费与实际发生的配套设施费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工程结束当年调整成本费用。
非银行金融机构呆帐贷款的审批权限问题。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的呆帐贷款,每户损失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3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轻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传递,努力把加油站增值税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采取公告等形式及时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相关纳税人,督促加油站按规定要求及时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
对新设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要做好个性化服务,辅导企业及时足额地得到税收优惠;对停止执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要及时做好税源清查;对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至第五条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税收政策,要向相关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10号文)的精神,现对我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南京市(含四县和江宁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省设立的代表机构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时,其主管税务机关对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层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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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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