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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函[2002]3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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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46 |
| 信息简介: | 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之前的企业亏损能否在2001年以后弥补问题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之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用改征个人所得税后的企业年度的经营所得继续进行弥补,下年度弥补不足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累计弥补期限不超过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