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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国税发[2002]79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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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40 |
| 信息简介: |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10号文)的精神,现对我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南京市(含四县和江宁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