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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汴地税发[2009]第23号 河南省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缴纳期限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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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44 |
| 信息简介: | 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调整如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