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政策性强,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局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与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契税的宏观调控作用,规范、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地、州(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终编制下年度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下年度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对证券经营机构代理客户买卖债券、股票行为在征收营业税时,地区之间在执行政策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证券经营机构从事的代理客户买卖债券、股票的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金融保险业”中的“金融经纪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凡在我省支付劳务报酬项目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省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在云南的分支机构、独资和联合企业,向我省企业转让省级以上获奖科技成果,其接受转让的企业,利用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呆帐准备金不足核销呆帐的部分,逐级报经省国税局审批后,可以列作营业外支出处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为解决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其生产经营的问题,对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规范名称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可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7%或13%)计算征收税款后按适用税率(17%或1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邮政、电信企业1998年度由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公司(总局)分别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云南省邮电管理局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将在1998年内分设完毕,请各地认真做好就地监管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信用社修理费、装修费和经营性租赁费用的管理,对搞“以修代建”、“以租代购”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有关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各地、州、市、县(区)局必须做好防伪税控大面额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工作,保证大面额专用发票有关数据及时、准确传递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核。
现再补充如下,凡在《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建设海南岛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印花税,可从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中如数抵扣。
鉴于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交接工作中还需要一段时间认真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经省劳动厅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缓至1998年8月1日再转交地税部门征收。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不扣除任何项目,请各地在征收中严格执行此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从去年10月1日起到《办法》发布前这段时间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尚未征收契税的,要按照3%的规定税率予以补征;已按6%征收的,应当对多征部分予以退还,并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缴费申报表》样式二份,一份为企业申报,一份为个体工商户申报。为了做好代征宣传工作,希望各级地税、社保部门务必在7月份最后一个征期内将此《申报表》向缴费单位及个人进行宣传,并通知缴费单位及个人于8月1日起到主管的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申报手续。
企业在书面申请中必须写明未提供核销单的应收汇金额。相应的退税金额及延缓提供核销单的截止日期,在截止日期内,若企业不能配齐有关外汇核销单,主管退税机关将扣回已退税款。
为做好新旧税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严格执法,凡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到1997年10月30日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契税。
对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计算的应收利息,应照章征收营业税;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末归还的放款,其应收利息暂不征收营业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征营业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资源税管理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格式,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征管情况及用量自行印制。
用现金缴费的(无基本帐户)个体工商业户,在申报缴纳地方税的同时,填制“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地税部门根据缴费入填制的缴费申报表与社保机构提供的缴费清册核对无误后,向缴费人开具养老保险征收凭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我局已于1997年6月9日以云国税字[1997]170号文件转发各地,请与本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民族贸易县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免征增值税后,在免税期前购进未销售货物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补缴增值税;免税期前留抵的税款不予退还,转入成本。
对开采使用地下热水的单位及个人,原则上都要安装水表,并严格按水表记载数量申报缴纳资源税。对应安装水表而未安装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一律从高核定课税数量。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务必加强对契证工本费收费的管理。接通知后,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取工本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工本费入农税征收经费帐户,按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作销售帐的要求:收到委托单位代销清单的当月,为作帐的时间。受托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的次月或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内开出代销清单给委托企业。
为了保障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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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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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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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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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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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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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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