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云国税发[1998]17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云国税发[1998]17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7:06 |
| 信息简介: | 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呆帐准备金不足核销呆帐的部分,逐级报经省国税局审批后,可以列作营业外支出处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