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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云地税发[1998]292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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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5:27:01
信息简介: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不扣除任何项目,请各地在征收中严格执行此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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