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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国税发[1998]297号 云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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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6:56 |
| 信息简介: | 民族贸易县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免征增值税后,在免税期前购进未销售货物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补缴增值税;免税期前留抵的税款不予退还,转入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