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云地税发[1998]306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云地税发[1998]306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6:58 |
| 信息简介: | 对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计算的应收利息,应照章征收营业税;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末归还的放款,其应收利息暂不征收营业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