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其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依照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云南省电力公司及所属汇缴的电力企业的坏帐准备金由云南省电力公司按规定统一计提,汇缴成员企业不得再单独计提。省电力公司所属其它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独计提坏帐准备金。
对逾期未缴也不办理缓缴手续的缴费单位(人),地税部门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5]25号令规定,对缴费单位(人)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液化气经营单位销售液化气向用户收取的开户费(气源开发费),可按收取开户费的合同年限分期转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对液化气经营单位收取的气瓶押金收入,凡超过合同期限一个月未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300元提高到8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规定每次(每天)销售额50元提高到80元。
季度申报县级成员企业、地州市级成员企业和省级成员企业,应分别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30日内和45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国税机关、地州市级国税机关和省国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对你州各执法部门查获没收的走私外烟变价处理给省烟草公司德宏分公司纳入正常销售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9号)通知精神执行,即执法部门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对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并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省局云国税发[1997]125号文件规定,对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有关规定条件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1998年年底以前仍暂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由于此项规定期限已到,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给云南省铁路自备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自备车公司)的铁路自备车补偿费可按“运费”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铁路承运部门通过客运列车运输的货物一般开具“包裹票”收取运费。为了统一和规范增值税政策,有利于税收征管,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各地必须对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发生“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县乡开发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都必须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昆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信用社税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发[1998]336号)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中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呆帐贷款核销的审批管理,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国税发[1997]74号)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贫困县,由于非机动车数量少,人民群众收入水平较低,承受能力有限,是否征收上述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征收。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导游、厨师、医师等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标志按年使用,每年换发一次,即随税款征收的同时发给纳税人。自行车的标志必须悬挂在车的龙头部位,人力车、畜力车的标志必须固定于车的明显位置,以利于平时的检查。
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妨碍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职责。
为贯彻落实1999年全省地方税务局局长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从6月1日起执行,原我局下发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420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问题为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正常抵扣,经研究,自199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可按规定进行抵扣,且原则上应在1999年度内全部抵扣完毕。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货物清单》、《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省局统一印制。其它未作统一规定的表格,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省局统一印制报表的领购、发放及管理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包括:数据采集(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申报数据采集)和稽核(申报信息稽核、专用发票稽核、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专用发票内部收发存管理、税源统计)等。
金融企业购买金融债券和国库券,待期满后兑取本金和利息,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对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金融企业兑取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拍卖行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对委托方取得的拍卖货物收入(不能扣除支付给拍卖行的手续费)应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计征或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技术开发费预算须经有关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部门审定后,再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立项鉴定书及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当前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尚未铺开,通讯补贴也仅限于县处以上领导干部,因此,对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暂不作公务费用扣除,全额并入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别地区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发放的补贴收入,其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请报省地税局确定后执行。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