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律适用33%的法定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或3万元(含)以下的,可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27%或18%的两档税率。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不含住宅)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工作人员受理发票举报时要填写《发票举报案件登记簿》,并作详细记录,受理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通知负责查处的人员办理。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交的举报案件,要按时结案上报。
凡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享受财政拨款,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在提供属免征营业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时,使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
进一步加大核定征收工作力度。核定征收工作是一项常规性的工作,凡核定征收面未达要求或核定税额偏低的单位,要继续开展此项工作,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体税收收入虽然占我局税收收入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规范扣缴义务人认定,严格税种品目鉴定,提高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水平。部分县(区)税务机关未对代扣代缴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身份进行认定,或认定为扣缴义务人,但未对需要纳税的税种的品目进行鉴定,或鉴定不全。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标准、拨付流程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我省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政策的通知》黑财农村[2006]11号文件的精神,从2007年8月1日起我市的非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不含140平方米)契税税率调整为3%。
凡是个人转让已购的公有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没有原实际购房成本价(或标准价)的,实行核定征收办法,依据转让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或最低交易价格)征收土地增值税。
各单位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转换、使用工作,对条件成熟的单位可申请转换,尽快达到全部使用新软件的目的。在转换、使用过程中,注意积累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局。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为合理确定我市土地等级划分区域,适应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需要,我市制定了《绥芬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小煤矿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对于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小煤矿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类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得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按无证照户进行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工行)在省内部分城市开展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并申请确定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增值税预征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省公司月末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包括所属分公司、加油站所在地发生的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分公司、加油站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并在纳税期间内向省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主管国税机关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加强管理,每年对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已审批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撤消。
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土地等级定为六个等级,年税额等级标准分别为:一等14.00元/平方米,二等11.00元/平方米,三等8.00元/平方米,四等5.00元/平方米,五等3.00元/平方米,六等1.20元/平方米。
对已具备按新的税额等级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已批准了税额等级标准,同时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已报当地政府并获批准,即可按新的税额等级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地段等级范围仍未获批的,应尽快沟通,争取早日获批开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省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主管地税机关税款征收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与“车船税管理系统”的明细数据进行比对,确认该税款已经入库后,可向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加盖“完税凭证已开具”戳记。
凡为职工集资建房的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携带政府房改办批准的房改房批件、减免税所需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后,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审批。
各级局要以贯彻《通知》精神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的业务流程和文书,对各环节间需要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操作指南,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结合各自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与衔接。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科学、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方便相关部门调阅、查验,实现纳税人涉税资料数据共享。
凡挂我市牌照的车辆以及虽不挂我市牌照、但长期在我市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的外地车辆(既“外挂车辆”),均应当在我市缴纳营运车辆税收,具体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
为改善我省农村教育条件,促进地区间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综〔2006〕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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