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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庆地税发[2007]62号 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转让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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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0:48 |
| 信息简介: |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不含住宅)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