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局要按照要求, 结合本地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建筑开发项目和市场情况,在省局规定幅度内做好应税所得率的调整工作。特别是对高房价的开发项目,要认真测算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防止税款流失。
考虑到金融危机和流感疫情等对旅游业的不利影响,自2010年1月1日起暂将营业税费用扣除率调整为80%—90%,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调整为8%,适度减轻旅游企业的负担。
明确区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款与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等其他款项核算。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要单独设立备查账,专人负责、保管,要分纳税人登记发生的每一笔款项;对代保管资金的退、缴要严格审批手续,同时对征缴过程中获取的个人限售股相关信息,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八大经济区”和实施“十大工程”总体部署,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市决定从2009至2010年度供热期起取消单位报销职工热费制度,由各单位将应为职工承担的热费以补贴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
关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其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允许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为加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调整等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加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缴纳以及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代征单位及其人员予以业务指导和培训。
对应进行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手续。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09]9号)同时废止。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开发销售的房地产,根据黑地税发〔2007〕119号文件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
经复(监)审后,对应由市级承担的物业服务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再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拨付给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对应由区级承担的物业服务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本区物业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费[2010]6号 2010-6-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的通知》(黑地税联[2010]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3%。
结合《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鹤地税发〔2009〕68号)文件精神,经过调研,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并由该企业代扣代缴。
自2011年2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转业士官(包括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补助金的复员士官)除按照服役期满士兵标准发放补助金外,从第3年军龄起,按照每1年军龄发放3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以2010年纳税人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和计统部门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为基础,以2011年调整后的纳税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为标准,对土地使用税重点税源纳税人按户进行分级监控。县(市、区)局监控年应纳税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市(地)局监控年应纳税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省局监控年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4〕136号)第五条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68号)同时废止。
按照政府文件规定标准核定。四项成本中按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文规定支付的费用,凡不超过规定标准,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票据的,据实扣除;超标准部分或未实际支付的,不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函[2011]6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哈尔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监控作用,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各税申报,对未按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申报的,转税收管理员予以审核确认,核实原因,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补正申报,补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以前由省局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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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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