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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哈地税发[2007]122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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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8:33 |
| 信息简介: | 凡是个人转让已购的公有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没有原实际购房成本价(或标准价)的,实行核定征收办法,依据转让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或最低交易价格)征收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