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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至至2029年12月31日,四川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现将我省2024年度承担省级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下发给你们。名单所列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备案项目中ꎬ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 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ꎬ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为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衔接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16号公告,明确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继续执行,授权省级政府规定政策具体执行标准。2025年4月,省政府发布(川府规〔2025〕2号)确定了四川省具体执行标准,并明确此前与四川省统一执行标准不一致的市(州),可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是否继续执行原标准。
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ꎬ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1号),进一步加强巴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决定对巴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申请人通过个人账户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一件事”服务专栏,根据引导选择相应情形,填报申请表单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后,完成“个人创业”一件事办理申请。
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超过3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部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超过400万元、600万元以下的部分,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90%、市县财政承担10%,各市县财政部门按标准据实贴息,省级财政根据清算结果予以补足。
落实好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税收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可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投资额的7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经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会同四川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联合评定,现确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为四川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办理的退税代理机构。
2025年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5%,上线7.5%,下线2%。文件要求各地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330元(每日10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3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精神,现将经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24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布如下。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纳税人,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将经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六批)、2024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三批)和2025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布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及现行增值税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司法厅牵头制定全省“综合查一次”指导意见。各级“综合查一次”工作组织部门应当梳理各部门报备的检查计划,统筹整合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段相近的检查计划,切实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3号)第一条第一项关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稳岗返还标准为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4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参保单位划型按与其享受税费政策一致的原则,由省统一确定。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相关待遇的计发标准涉及本人工资和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发。
职业伤害保障资金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社保局按最近三个月月平均支付额的两倍核定委托办理机构备付金。委托办理机构开设职业伤害保障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用于存储备付金和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调整全省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由职工或其委托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
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4年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31378元,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从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发生时实际用工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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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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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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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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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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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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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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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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