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标准化建设、分配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联合监督机制,坚决整顿行业秩序。
突出企业孵化和规范辅导功能,加快建设“专精特新”专板,做优“科技创新专板”,加强与新三板、北交所等市场互动衔接,积极集聚各类资本要素。
严格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就业,以及符合中小微企业财税支持条件的评估机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精神,现将经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二批)公布如下
《征求意见稿》参照财税〔2020〕54号文件体例和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包含总则、移交和保管、罚没财物处置、罚没收入、附则。其中,结合我省实际,在移交和保管、罚没财物处置、罚没收入中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内容。
确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确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计征方式、分类确定适用税额、减免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和减免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水资源税。
“两类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应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补助金。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指导各县(市、区)登记机关做好律师网上查询企业登记档案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查询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回应律师合理诉求,维护查询工作正常秩序。
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我市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至12元。具体等级范围及年税额标准详见附表。
落实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明晰各类主体权责范围。建立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平台,加快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工作,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
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鼓励金融机构为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绿色债券等融资支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依法依规落实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和50%的,分别减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优先支持A类项目申报国省级政策性扶持资金。引导各类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投资A类项目建设。对A类、B类项目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将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规定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仅对税务机关存有异议并转请鉴定的研发项目进行鉴定,鉴定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建立管理台账,主动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服务。
围绕四川六大优势产业,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在川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对主营行业符合新版《高技术产业分类》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5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中心,择优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每个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年满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2025年度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5个缴费档次分别为20379.6元、40759.2元、61138.8元、81518.4元、101898元。
灵活就业人员(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本办法施行时已按原办法安置在岗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原办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协议),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原办法执行,其中,安置时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延迟退休改革后初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
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且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规定,当科技成果同时满足进入开发阶段条件时,科研单位可以认定该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在认定过程中应当有相关证据支持作为辅助判断,如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技术评估报告、对科技成果有明确受让单位或转化意向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本省技术交易场所出具的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因用人单位后续发生欠缴工伤保险费情形而停发其待遇。
为更好促进成渝地区管理人依法及时履行接管职责,规范接管行为,不断提升管理人专业能力,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理破产案件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精神,现将经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三批)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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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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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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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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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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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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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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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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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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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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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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