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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办规[202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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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9:43 |
| 信息简介: | 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ꎬ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