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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财规[2011]19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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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08:39
信息简介: 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须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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