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苏财规[2011]19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苏财规[2011]19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8:39 |
| 信息简介: | 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须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