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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人社发[2011]26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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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8:37 |
| 信息简介: | 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