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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财税[2011]3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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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8:55 |
| 信息简介: | 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