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进行开发以及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县进行开发的,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于项目地应税所得率;实行查账征收的,适用于项目地计税毛利率。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矿泉水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吨,砂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0.5元/立方米,粘土及其他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为1元/吨(立方米)。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调整我市个体出租汽车业主及出租汽车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定额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地税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房产(建设)、国土部门采集房产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耕地占用信息,并及时传递给主管地税机关“两税”管理部门;定期向同级房产(建设)、国土部门通报“两税”征收管理情况。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土地权属登记和用地审批手续等不法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房产(建设)、国土部门。
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照章征收契税。
《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鹤地税发〔2006〕8号)及《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鹤地税发〔2009〕68号)中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节约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的报送,节省纳税人的申报办税时间,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网上远程申报办税渠道,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申报缴税等各项涉税事项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11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建筑业应税所得率由6.5—20%调整为8—20%。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145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各保险机构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整理、保存工作。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账簿、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并接受地税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1号)中所规定的核定征收率、《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齐地税函〔2007〕35号)同时废止。
使用POS和MIS系统进行财务管理尚未进行税控改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税控改造申请,并作为申请印制非税控冠名发票的必备资料(追加印量时不需要重复提交),无税控改造申请资料的,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要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免税的,受托方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委托加工合同、受托方收取加工费的明细等
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市区内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方式为:各区地税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交易场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审批办设立办税窗口,由税务人员直接征收。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地税发[2012]28号 2012.4.17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地税发[2012]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制定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平均利润率、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见附件):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在初期阶段,暂以纳税人交易的存量住房为评估对象,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将评估范围扩大到工业、商业房地产。
自2012年6月1日起,对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电脑定税的餐饮业、洗浴业、娱乐业除外)中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下简称“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开展交通建设费清缴工作。煤炭生产企业要强化依法纳税、依规纳费意识,主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完成交通建设费清缴工作。
为了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申报缴纳税(费)款后,凭《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未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或者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目前房地产业市场现状及征管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被征地农民未与城镇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城镇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城镇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或被征地后行政村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黑龙江省红十字会、哈尔滨市红十字会具有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或个人2012年度通过黑龙江省红十字会或哈尔滨市红十字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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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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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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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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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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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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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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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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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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