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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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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7:21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照章征收契税。 |